2013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为此,记者就居民医保的有关政策采访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人。
1.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除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已参加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均可参加诸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非本市户籍的本市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儿童)、婚娶嫁入人员和在本市在职的宗教教职人员也可参加我市居民医保。
2013年出生的新生儿需在出生之日起2个月内凭本市户口簿参加居民医保。
2.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统筹标准为年人均650元,其中参保人员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统筹费200元,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50元。
弱势群体不用缴费就可享受医保待遇:持有《诸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证》或《诸暨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人员,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五保供养对象,持有《儿童福利证》的城乡孤儿,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持有《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和镇乡(街道)财政各承担50%;
持《计生优惠证》的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独生子女18周岁以前(含18周岁)本人及其父母个人缴费部分,每人由市财政补贴30元。
3.每年的缴费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居民医保费按年收缴,一次性缴清,当年度享受,参保对象必须以户为单位整户参保。
缴费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起至12月10日。参保人员足额缴费后,从次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缴费后因故中(终)止居民医保的,其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参保人员在规定缴费期后要求参保的,其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之月起的3个月后享受。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或终止)后的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且按全年标准缴费,中间连续无间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复员军人、回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婚娶嫁入人员,从迁入本市户籍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其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次月起享受。
新生儿需参加出生当年度居民医保的,可在出生后2个月内,由其父母持新生儿户籍证明材料到所在镇乡(街道)办理参保手续,其个人缴纳的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财政按全年标准补贴。缴费后的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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