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记者从江西省人社厅获悉,该厅近日出台了《关于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6月30日)曾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作出了具体规定。
【补缴人员条件】
2011年6月30日前曾参加工作未参保者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按《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是2011年6月30日前曾经与我省各类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人员;二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参保办法】
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缴费年限
1.参保时,男未满60岁、女未满55岁者
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