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医疗保险 > 正文
 
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 现可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8月26日,记者从江西省人社厅获悉,该厅近日出台了《关于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6月30日)曾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作出了具体规定。
  2.参保时,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者

  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与上同。

  缴费基数和比例

  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

  个人账户

  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待遇计发

  1.1995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2.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参保后,达到本通知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满15年后,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