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了解到,为保证参保企业及个人顺利享受医保待遇,方便企业及个人缴费,并适时启动我市医保智能计算机系统,根据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164号文件精神,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并于7月1日起执行。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
根据省统计局的统计数据,2012年长春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46272元,月平均工资为3856元。按照长府发﹝2001﹞46号文件规定,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个人缴纳基数下限)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我市2013年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1568元,下限调整为2313.6元。为避免参保单位缴费发生错误,请所有参保单位缴费时,按照每月20日后核定的征缴通知单金额,及时准确缴费。
二、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按照长府办发﹝2003﹞92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今年缴费金额为2367.33元(含100元大额医疗保险费)。市医保局将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期核定下年度缴费金额。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人社险中心函[2013]48号文件精神,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我市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将依据上述文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