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完善制度设置的方针和基本原则、职工医保的财政补贴、非杭户籍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条件、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使用范围、住院起付标准的设置、住院医疗费的结算、非杭户籍职工子女的参保条件、企业退休人员医疗困难救助等12项内容。
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用于建立个人账户
职工医保费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规定缴纳:用人单位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确定在6%-15%之间,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入。
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入。
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用于建立个人账户。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确定在5%-9%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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