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可以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使广大参保人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会议认真听取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做的汇报,原则上同意调整方案。
按照方案,我市一是将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由原来在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70%、65%、60%的基础上各提高5个百分点。
二是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由4.3万元提高到6万元,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每年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8万元。
三是扩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保障范围。在原有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精神分裂症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血友病等六种门诊规定病种的基础上,将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氏病等四种疾病门诊治疗纳入基本医疗门诊规定病种医疗保障范围,从而进一步减轻城镇居民门诊规定病种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四是调整城镇居民(含大中专学生)手工报销住院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比例。在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参保居民(含参保大中专学生)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没有通过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在医院直接结算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按本市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参保居民经批准到外地住院,或因急诊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按本市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上述两种情况乙类药品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在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大中专学生寒暑假在原籍住院及实习期间在实习地住院的,也享受该项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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