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辖区内未成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并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提出申请,申请的材料包括《佛山市禅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以及《营业执照》的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等。
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出公告称,根据《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及《佛山市禅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该局决定从9月2日起开始受理2013年下半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申请对象为禅城区辖区内未成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申请定点药店必须具备的条件: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购进及质量保证管理制度,保证供药安全;近一年内在药品监督管理方面无违法、违规或受处罚的记录;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近一年内在物价监督管理方面无违法、违规或受处罚的记录;申请药店及其员工已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申请所需递交的材料包含《佛山市禅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以及《营业执照》的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有意申请的药店,请递交相关资料到江湾一路31号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养老医疗保险科,申请受理时限自9月2日至9月16日,收取资料时限截止到9月18日,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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