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陆女士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把郭先生及保险公司诉至昆明市西山区法院,索赔214874元。
争议
事故责任人:应该赔偿交纳保费起就已达成契约
在庭审中,第一被告郭先生和第二被告保险公司展开了争辩。
"从某种意义上说,投保人自交纳保费的那一刻起,就应该被认为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契约,双方达成了买卖合同关系。"郭先生的代理律师-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师伟说,本案中,郭先生购买此份保险的目的是为让自己可支配的车辆及时处于保险状态,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方面并没明确告知郭先生保险是零时生效,更没特别提示,甚至条款也没出现在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中,在保单上所提示的日期字样也比较小,几乎难以辨别,因此这个所谓的"约定保期"对郭先生并不能产生约束力。
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事故未发生在保险期间
保险公司方面则始终认为,保单上已明确标出保险生效的日期,此次事故并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期间郭先生放任车辆处于脱保状态,其自身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郭先生提出的告知投保人相应的保险生效时期,并非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保险公司方面表示,按照郭先生出示的驾照等证据上显示,郭先生是个有多年驾龄的老司机,"不知道"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作为当事方的保险公司也拒绝了法院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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