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从今年7月1日起,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简称
医保卡)作为就医凭证。
由于此卡为分批发放,因此尚未领到
医保卡的外来从业人员,如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事后凭有关资料(个人身份证、住院医疗费发票原件、出院小结、用药清单等)到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办理零星报销。962218医保热线将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相关政策咨询。
外来从业人员原《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不作废,卡内剩余的日常医药费补贴资金,继续按照原规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