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13日出台《关于调整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减轻困难家庭医疗负担的意见》,将对现行居民
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下列医疗保险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在现行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标准的基础上,将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将普通门急诊、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500元。将成年居民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7万元、9万元、11万元统一提高到18万元。
提高困难人员报销档次
对已经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员、单亲家庭成员、失独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其患病住院治疗(含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按照医保低档次600元参保报销,改为按照高档次1130元参保报销。所需参保资金按照现行筹资渠道解决。
提高优抚对象保障水平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即带病回乡退伍人员、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70%,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补助80%,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90%。
调整学生儿童医保结算期
从2014年起,将学生儿童医疗保险结算期由学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2013年9月至12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