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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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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参保由用人单位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应发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

  1、如何参保缴费

  职工参保由用人单位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应发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

  2、个人账户标准

  职工个人缴纳的费用全额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费用按不同比例计入个人账户,45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缴纳工资的1%划入;45岁以上(含45岁)职工按本人缴纳工资的2%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基本养老或退休费的4.5%划入。

  3、“起付标准”和“最高自付限额”

  起付标准按不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一类(区级)300元;二类(市级)600元;三类(省级)9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起付标准降低50%。在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5%、90%、85%;对于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7%、95%、93%。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年度累计为6万元。

  4、门诊规定病种的范围及办理手续

  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异体器官移植;4.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5.伴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6.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7.心肌梗塞型冠心病;8.高血压病Ⅲ期;9.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10.类风湿性关节炎;11.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12.结核病;13.精神分裂症;14.再生障碍性贫血;15.系统性红斑狼疮:16.帕金森氏病;17.肺间质纤维化;18.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9.甲状腺功能亢进;20.强直性脊柱炎;21.丙肝;22.血友病。对患有多种慢性病的患者,可同时申报两个门诊规定病种。

  参保人员任选一家一类(一类门诊定点医院除外)或二类定点医院作为本人门诊规定病种诊疗定点医院,携带社会保障卡在该定点医院医保办填写《门诊规定病种申请表》一式两份,交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变3张,提供近期在二类及以上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相关检查材料。体检并经专家鉴定合格后发放《门诊规定病种就医证》。

  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的规定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人员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2001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累计25年、女职工累计20年。且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为5年,办理退休时,达不到实际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6、个体劳动者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个体劳动者人员初次参加医疗保险应持身份件原件、复印件,一寸近期彩照1张,养老保险缴费单原件、复印件或查询单,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参保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年度医疗保险费(或与银行签订代缴代扣协议)。按郑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个月后享受个体劳动者医保待遇(不建个人账户,住院待遇与职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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