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企业积极应对经济发展中的风险与挑战,促进石台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石台县根据企业运行的实际情况,调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
对2013年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在7月31日之前提出调整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确定,可按实际工资总额核定其养老保险的单位基数,但核定后人均缴费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截至8月底,县人社局安排稽核人员对提出调整申请的10家企业进行了人员工资核定,确定了调整社保基数标准。根据调整后的基数测算,养老保险减少基金收入共计64.34万元,减轻了企业负担,提高了企业参保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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