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压力,现决定对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比例进行调整,具体措施如下:
一、本通知发布后新参保(含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6.8%。
二、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按10%比例缴费的,可自愿选择将缴费比例变更为6.8%。
三、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在职转退休时,如涉及不足缴费年限需补缴费用的,缴费比例按6.8%计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