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黄石市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参合农民收益水平及“质量兴市”工作情况通报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办理了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可以同时申报大病保险补偿,2013年1月起的治疗费用均可纳入报销范围。
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8年覆盖到黄石城区,2012年西塞山、下陆、铁山三个城区参合农民开始享受城市居民同等医疗保险待遇。目前,政策范围内新农合报销比例,已由2006年的31%增加到2012年的75%。
2013年,黄石市全面启动大病保险工作。按照规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加新农合的农民若因疾病累计住院,在享受新农合补偿的同时,个人自付合规医药费用超过8000元以上(含8000元)的,还可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补偿。个人自付治疗费用8000元到3万元的,报销50%;3万到5万的,报销60%;5万元以上的,报销70%。
黄石市卫生局副局长孙秋萍在会上表示,已办理新农合的农民,不需要再花钱办理大病保险,且大病保险补偿不限制病种。为尽快让农民享受到大病保险带来的实惠,将于6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相关政策的全面宣传,切实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