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居民医保合理稳定的筹资机制,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将现行的自愿参保原则变为强制参保原则。其理由有三条:
首先,由自愿变强制具备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定性为与职工医保一样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城乡居民两项基本医保制度实行强制参保原则,符合法律规定。换句话说,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与职工医保均实行强制参保,是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
其次,由自愿变强制具备思想基础。
在试点阶段,自愿参保原则是必要的,因为那时老百姓对社会医疗保险还缺乏认知,甚至还出现了与“乱收费”相联系的笑话。经过几年的政策宣传,特别是对新医改以来“病有所医”的切身感受,让老百姓的思想发生了深刻变化,基本上实现了由“要我参保”到“我要参保”的转变。许多富裕起来的城乡群众愿意多拿钱投资健康,向往缴费多、待遇高的职工医保。在这种氛围下,将自愿原则变为强制原则,是水到渠成,顺势而为,有较好的思想基础。
第三,由自愿变强制具备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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