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我市2013年度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已经确定。
据了解,根据2012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13年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如下:
按统账结合8%缴费费率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参加国有改制(破产)医疗保险人员,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194.76元和大额补充保险费96元,合计缴费3290.76元。已预缴2903.04元的参保人员,需补缴387.72元。
按统账结合4.2%缴费费率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参加国有改制(破产)医疗保险的人员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677.24元和大额补充保险费96元,合计缴费1773.24元。已预缴1569.72元的参保人员,需补缴203.52元。
同时,退休人员应缴纳大额补充保险费96元。
据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在2013年10月1日前到吉林银行的储蓄网点缴费。对逾期未缴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将从2013年10月1日起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不缴纳大额补充保险费的人员不享受大额补充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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