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大社会保障全覆盖,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明确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本市新生儿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一新政策,将填补新生儿自出生到参保的空白期,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全民医保的大目标。
新政策规定,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取得我市城镇户口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可自出生之日起至参保当年12月31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孩子出生后6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参保缴费次月起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当月及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支付。
新生儿参保时需提供《户口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白底彩照三张,由监护人到新生儿户籍所在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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