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根据南府发[2013]40号文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参保职工未达到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的(含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时如何补缴
用人单位为参保职工(含因病退休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或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参保职工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需按照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如:刘先生是某国有企业职工,刘先生所在单位1988年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2004年1月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刘先生2013年1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23年(14年视同缴费年限+9年实际缴费年限),因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及以上的(在本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以上)”之规定,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因此,该单位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或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还须按照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为刘先生补缴2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而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时如何补缴
灵活就业(档案托管)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或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需要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由个人选择逐年补缴或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选择逐年补缴的,只能享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选择一次性补缴的,按照上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而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如:南宁市市民张女士,1994年1月被招收为某企业工人并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2004年1月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以灵活就业(档案托管)人员身份继续缴费,2013年12月办理退休手续或申领基本养老待遇时,她的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20年(10年视同缴费年限+10年实际缴费年限),没有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及以上的(在本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以上)”的要求,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因此,张女士还应补缴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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