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13)》从10月1日起已正式执行。
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按新政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已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的(包括按政策享受提前退休的),或男性已年满60周岁、女性已年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办理完
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后,今后不用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原来的政策相比,新政策取消了硬性的年龄限制,并且变“连续缴费”为“累计缴费”,如果有缴费中断的情况,即使不补缴停保期间的保费,停保之前的缴费年限也可累计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则从8年下调为至少5年,男性累计缴费年限也降低到25年。
有市民咨询,如果已达到退休的条件,但没那么多钱补完医保费,是否可继续按年度缴费,享受医保待遇?该负责人表示,已达到退休条件的人员不能再继续按年缴费,必须按时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并缴纳不足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费用,逾期不办理将停止享受医保待遇。参保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如个人自愿终止参保关系,可申请办理退保手续,退还其个人账户余额。
如果没有按时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停止享受医保待遇的,单位或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到所属城区管理部申请续保,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并缴纳一次性费用后,就能恢复正常使用。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医保停保期间,不予报销医疗费用。停保3个月以内续保的,从续保缴费当日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保超过3个月的,从续保缴费当日起计算90天后才能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该负责人还介绍,已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的,或男性已年满60周岁、女性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满的必须按退休一次性缴费的计算方式进行缴费,不能再按在职人员的标准补缴医保中断部分的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