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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医保等社会保险费恢复原征收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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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厦门市地税局表示,将依据用人单位及个人的参保情况,直接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费率及应缴金额,单位及参保个人无需另行业务处理。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部分涉企收费的通知》的规定,厦门阶段性降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征收费率的优惠政策至2012年11月30日结束。也就是说,从2012年12月起,这4项社会保险费恢复原征收费率。

  去年年底,受国内外市场需求减弱、原材料价格上涨、用工成本增加、人民币汇率变化和融资困难等不利因素影响,厦门工业企业经营难度普遍增加,盈利空间缩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为此,厦门市出台《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部分涉企收费的通知》,阶段性降低五项社会保障金征收费率,同时对多项涉企收费予以减免,以减轻企业负担。

  根据《通知》,厦门市阶段性降低五项社会保障金征收费率,包括:失业保险金减半征收;工伤保险金(建筑企业工伤团体险除外)减半征收;生育保险金减半征收;城镇职工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中用人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征政策仍未结束)。上述社会保障金减征后,涉及个人的各种保障待遇不变。

  地税部门提醒,本月起,参保单位或个人要缴交的社保费将相应增加,大家要预存足应缴款项。

  各用人单位及参保个人务必认真核对2012年12月的应缴社保账目,账目有误的,可与各区地税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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