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我省今年将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启动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力争到2015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省所有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
据介绍,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其中,城镇居民在基本
医疗保险补偿后,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和按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保障。
农村居民在新农合补偿后,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和统筹区域内住院实际发生需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外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保障。
起付标准将视情况下调
对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各设区市根据基金结余情况降低起付标准。对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新农合参合人,起付标准下降50%。
此外,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继续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对于农村居民,对纳入大病保障的医药费用,0-5万元补偿比例不低于50%,5-10万元补偿比例不低于60%,10万元以上补偿比例不低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