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9月1日起,湖州市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为保障参保群众利益,方便结算,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期统一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明确中途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享受办法。从2013年9月1日起对新获得市区户籍的新生儿、退伍军人、婚嫁人员,大中专等毕业生毕业回市区、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原因而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人员,在按规定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均可在出生之日起或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其他中途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时,需全额缴纳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费用,并从缴费满3个月后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据介绍,从2014年起,调整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鉴于结算期调整,中学、小学、幼儿园在校学生2013年尚未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以2014年标准按月计算后,与2014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
与此同时,提高了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即从2014年起,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将由18万元提高至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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