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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14年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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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天津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对居民医保及相关的医疗救助、优抚对象补助等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3、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参保缴费期内以学校为单位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自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13年度居民医保待遇,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新政策标准报销医药费。

  (二)在校学生儿童垫付医药费用报销的问题

  在校学生儿童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由其现就读学校负责归集整理医疗票据材料,申报至学校参保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或城乡居民医保服务中心审核支付。

  (三)毕业离校学生儿童参保和报销问题

  对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开学校的本市户籍参保学生儿童,可在今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在街道或行政村按规定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市学生医保服务中心不再为其按照学生儿童身份办理参保手续。

  (四)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问题

  1、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享受期不变,即参保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申报赔付程序,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参保学生儿童毕业离校在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发生意外伤害的,可继续申请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理赔,由参保学校所属商业保险公司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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