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根据《办法》规定,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在省内转移医保,将互认缴费年限并实现累计计算,《办法》同时设计了兜底政策,确保省内流动就业人员人人病有所医。
缴费年限互认并累计计算
《办法》首先明确其适用人群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
目前,广东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地级市内不同县(市、区)参保年限可以互认,但是地级市之间不能互认。《办法》打破了市级界限,明确规定各地必须互认省内各统筹地区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并规定省内跨地级市流动的参保职工在新就业地参保年限与原就业地的年限实现累计计算。
省人社厅医保处负责人告诉南方日报记者,实现互认后,“保证医保关系的有序转移,从而最大限度确保参保人的权益。”值得注意的是,已经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医保关系,其异地就医问题通过异地就医结算机制解决。
待遇享受地与参保年限挂钩
《办法》第五条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求,并且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退休后可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若参保人在省内不同地市分别工作过一段时间,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如何确定其待遇享受地?《办法》列出了三种情况:若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符合上述第五条规定,则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若在最后参保地不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但在曾参保地符合的,在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参保人上述情况都不符合的,可选择在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或有参保缴费的户籍所在地,按照该地规定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该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根据《办法》,参保人若不符合在最后参保地享受医保待遇的条件,但据规定可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回符合规定的曾参保地,在曾参保地享受医保待遇,这样就避免参保人额外增加补缴费用负担,保护参保人利益。
如果参保人退休时,在多个统筹地区的参保年限未达到《办法》第五条规定,可以转回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或有参保缴费的户籍所在地作为退休后待遇享受地。
设计兜底政策激活个人账户
《办法》规定:“未达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用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补缴。参保人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目前,广东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已扩大到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或直系亲属疫苗接种、健康体检及中医“治未病”等费用,还可用于代直系亲属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规定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又未达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用其个人账户补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参保人补缴费用的经济压力。在现行政策框架下,这样的设计可谓全国首创,从制度上引导参保人将个人账户的资金用到医疗需求上。
《办法》规定,对于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参保人,可以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根据国家和省医改工作安排,2013年,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到2015年,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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