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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社保医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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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请问2013年社保医保缴费基数是多少?是否要对6月份前的基数进行补差?

  你好!

  1、由于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由地税部门负责核定,有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具体问题可咨询地税部门。

  2、《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3、《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企业应按其工资总额(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支出。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从2013年7月起至2014年6月,我市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最低基数是2404.45元/月,最高基数为12022.25元/月。

  3、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个人按工资总额的2%共同缴纳;以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2011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1725元,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月缴基数不得低于2433.96元,,最高不超过10431.24元。2012年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089元,2013年7月-2014年6月单位职工最低缴费基数为2805.19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2022.25元。最低缴费基数按上述日期自动调整,“不补差”。

  4、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除外。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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