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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出台文件 五种情形视同医保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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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泉州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泉州市职工医保政策作出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关键词2年限不足

  按上年度平均工资60%为基数一次性补足

  按照《通知》要求,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应按本人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的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足后,方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参保单位因各种原因欠缴或停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该单位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关键词3企业破产

  破产提前退休人员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

  按照《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提前退休人员,除了按有关规定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外,对破产、关闭、解散、拍卖、撤销等用人单位的提前退休人员,还需按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的标准预留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对兼并、重组、合并、分立等用人单位的提前退休人员,应与在职职工同等条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同年龄段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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