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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出台文件 五种情形视同医保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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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泉州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泉州市职工医保政策作出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关键词4医保中断

  中断缴费超3个月未补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支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应保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中断缴费期间选择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或其他国家规定医疗保障方式的,再次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以免于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年限不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2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不超过泉州市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50%。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2个月及以上的,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重新参保缴费时,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12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为泉州市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50%。

  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本人不愿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重新参保24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为我市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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