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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出台文件 五种情形视同医保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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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泉州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泉州市职工医保政策作出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关键词5离职参保

  暂未就业或未就业以灵活就业人员续保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重新就业的,应及时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关系接续;暂未就业或未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续保。档案寄存在社会化管理机构的,可委托该机构代办代缴。

  2002年4月30日前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于2002年4月30日前参保,2002年4月30日后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应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次月起办理续保。这部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需补足10年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关键词6同城化

  在厦漳就医后报销取消8%自付部分

  根据《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发展总体规划》,泉州市与厦门市、漳州市实行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同城化,参保人员在厦门市、漳州市发生的医疗费用,取消执行原报销时个人需自付可报销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8%的规定,也就是说泉州参保人员在厦门、漳州看病享受与在泉州看病报销相同的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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