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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将实施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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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盐城市下发了《盐城市市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并将在11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依照本意见制定本地的实施意见,于明年全面实施。
   11月1日起,盐城将实施大病保险制度,参保人员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可再报销50%-70%。昨天,记者从盐城市政府和人社局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市91。2万城镇职工和居民将受益大病保险制度,盐城也是省内首个将职工和居民同时纳入大病保险的江北城市。
 
  “市直、盐都区、亭湖区、市经济开发区、城南新区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为保障对象。”盐城市人社局负责人表示,截至9月末,市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42。58万人,市区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达到48。62万人,共91。2万人。
 
  “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如何确定?据了解,“一定水平”即大病保险补偿的起付标准,省人社厅明确各省辖市大病保险补偿的起付标准为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而盐城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1940元,因此城镇医保2013年的起付标准确定在1。1万元,对低保、特困、重残三类困难群体,起付标准确定为5000元。
 
  同时,《意见》中明确:按照“个人负担越重补偿越高”的原则,对大病保险实行按个人负担分段累进按比例补偿。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补偿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补偿60%;10万元以上,补偿70%。“如果一居民看病花去20万,医保报销了15万,剩下的5万再减去起付标准1。1万,那么剩下的3。9万属于‘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可以再报销50%。”盐城人社局医保处处长吴奎举例说,“最高的可再报销70%。”
 
  大病保险基金又如何筹集?吴奎表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均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中每人每月提取1元;从城镇职工个人医疗账户、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每人每月提取1元。“也就是每人每年只要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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