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某机械加工公司应员工李某的要求,将每月300多元的社保费当做补贴与工资一起发放,可是在李某离开公司后却向市劳动监察处投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保费。9月8日,该公司为其补缴了两年的社会保险费。
2010年5月,李某来到文登某机械加工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月工资为2700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合同签订后,李某向公司提出不想办理社会保险,想让公司把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发给他,公司应允,于是每月将300余元的社会保险费以补贴形式与工资一并发放给李某。今年5月,合同期满,李某辞职离开公司后,到市劳动监察处投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文市劳动监察处执法人员说,这家公司把社会保险费以补贴形式发放给李某,这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公司应无条件为李某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对此,他们呼吁用人单位,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不得任意变通。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