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的费用,个人先自付20%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中的乙类项目由参保人员先自付10%-30%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其中:医技诊疗类项目中的乙类项目个人先自付10%;临床诊疗类项目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项目中的乙类项目个人先自付10%;综合医疗服务、医技诊疗、临床诊疗、中医及民族医诊疗项目的甲、乙类项目中,使用目录内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按乙类项目个人先自付10%,使用目录内人工器官、体内置换材料按乙类项目个人先自付30%。
问:哪些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答:参保人员因下列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现行版)》丙类项目;
(二)未列入《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现行版)》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现行版)》的项目。
问:其他医疗费用:
⒈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⒊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⒋在境外就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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