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社局对参保人员
医疗保险费补缴办法进行了重新明确。明确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可补缴并可报销医疗费的5种情形。
1。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时,接续期间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
2。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中止
医保关系或因欠缴而中断医保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
3。职工医疗保险关系从市外转入本市的用人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此类情形应在转入地办理参保手续后的3个月内申请补缴);
4。参保人员退休后,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但在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的当月中断了医保缴费,在中断3个月内又补缴的;
案例:失业职工王阿姨,7月办理退休手续,其医保缴费年限已符合政策,8月开始就可以不再缴纳医保费了,但她因银行卡余额不足,忘缴了最后一个月即7月份的医保费(记账月份为6月),8月她的医保待遇就停掉了,她可以在9月23日前办理补缴1个月医保费的手续,办理补缴的次月由税务部门通过银行征缴,征缴后的次月开始,她可对医保待遇停掉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申请零星报销。
5。退休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手续后,未及时缴费,在3个月内重新办理续保并补缴的。
明确居民医保或新农合转为职工医保的待遇衔接办法。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员,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凭《参保(合)凭证》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结束前2个月内办理参保转换手续,自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可享受相应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原医保待遇中断的,可选择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补缴1个月的职工医疗保险费,补缴次月起可对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明确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办法。因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而需要补缴的,以办理补缴时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补缴时的单位应缴费比例、参保类型及人员身份计算补缴金额,个人缴费部分同时补缴。缴费单位应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职工已以个人身份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以办理补缴时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补缴时的单位应缴费比例,补偿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