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淄博市医疗保险事业处了解到,已经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金待遇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依据自愿原则,按照以下具体补缴标准,可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据介绍,具体补缴标准是:男60周岁或女55周岁至60周岁按每人23000元的标准缴纳;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缴纳500元;73周岁及以上按照10000元标准缴纳;已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总额减少300元。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养老保险关系归属,由本人或亲属携带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到淄博市或区县医保处办理认定缴费手续。以后再办理的,将按照2013年12月31日的缴费标准缴纳,并实行6个月过渡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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