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细则”规范了个人申请。申请人应在医疗费用结算时,持本人医保卡、身份证原件、门(急)诊就医病历、医疗诊断证明、鉴定结论、各项检查报告单、原始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明细单、出院小结、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说明和有关部门的证明等材料,向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书面申请。
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稽查工作人员在接到参保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做好询问笔录,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凭《扬州市江都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审批单》,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医保卡、原始医疗诊断费用发票、门(急)诊就医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各项检查报告单、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材料,按照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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