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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623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职工领取养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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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济南市长清区首批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开始发放,623位区属国有(集体)困难、破产改制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领取养老补助金,共288万元。

  本次所指一次性补助落实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2002年9月28日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未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补助的。2、退休前为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并在所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职工;或曾为区属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改制原因在社会上办理退休手续的社会退休人员。3、独生子女父母。已经死亡的退休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列为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

  长清区对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落实对象,分三批落实(正常运转企业可一次性落实):1、2013年落实2002年9月28日至2007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落实对象。2、2014年落实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落实对象。3、2015年落实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落实对象。从2013年1月1日起,当年新增落实对象按相同渠道同步落实。

  据了解,2002年9月28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困难、破产企业难以兑现此项政策,企业职工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成为影响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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