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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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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降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医药费负担,从9月1日起,我市将新增268项医疗收费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为降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医药费负担,从9月1日起,我市将新增268项医疗收费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按照市政府“卫生惠民”工程总体部署,市劳动保障部门对2006年制订的《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将2007年以来新增的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手指骨折夹板外固定术、无痛皮试、大中小清创等医疗收费项目,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新增的诊疗项目名称可登陆常州劳动保障网www。czldbz。gov。cn查询。

  本次新增的268项诊疗项目,均为常用诊疗项目。调整后,我市医保诊疗项目将达7000余项,基本适应了参保人员的就医需求。下一步,市劳动保障部门还将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结合医疗科技进步的实际,进一步提高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员的药品及诊疗项目的补助标准。

  医保范围扩大筹补标准提高

  新纳两大群体

  2007年文件规定,凡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市区城镇户籍居民应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包括:在每个保险年度的首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在每个保险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内,仍在学校就读的幼儿园和大专段(不含大专)以下学生;在每个保险年度的首日,仍未满18周岁的不在校未成年居民(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在每个保险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内,持有《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低保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部分残疾人员,包括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智力、肢体、精神残疾中的一级、二级(以下简称“特困居民”)。

  今年,我市市本级统筹区又将两类人群纳入参保范围:一是劳动年龄段(18周岁以上,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城镇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非从业居民”);二是户籍不在市本级统筹区,且未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但在市本级统筹区大专段以下学校(不含大专和幼儿园)就读的在校学生(和本市市区户籍学生,简称“未成年居民”)。

  提高筹资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

  “老年居民”筹资标准从去年的每人每年350元,提高到450元,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200元,政府按每人每年250元予以补助。

  “非从业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由参保人员全额缴纳。

  “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由每个参保人员家庭每年缴纳75元,政府按每人每年75元予以补助。

  “特困居民”应缴费用仍由政府按筹资标准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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