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六十年代精减人员的关怀,逐步提高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根据我省当前社会发展的状况,结合我省各级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省民政厅认真研究补助政策,测算资金需求,根据省政府会议精神,下发了《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41号),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提高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
一是人员范围。1.本省退职职工:按陕劳人险发〔1983〕65号规定,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2.外省回陕退职职工: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外省精减的回陕定居、目前由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二是生活补助费标准。1.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253元(含医疗费50元);2.精减时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330元(含医疗费50元);3.精减时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40元(含医疗费50元);4.精减时连续工龄在20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660元(含医疗费50元)。
三是资金筹集及发放办法。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筹集并支付。经审核认定后无支付能力的困难企业,按照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由企业发放。原单位因破产、关闭注销现已不复存在的,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生活补助费的调整、发放;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由原单位所在地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生活补助费的调整、发放。所需资金由原单位隶属的同级财政列入预算。省财政负担省属困难企业和从外省回陕定居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
四是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今后按照当期国家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以本人上一年度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基数,同步同比例进行调整。
同时,在文件中明确各级应在保证待遇及时到位的基础上,切实加强监管,全面掌握人员和补助费发放情况,堵住漏洞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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