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1501元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鉴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报销水平已超过5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照省上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要求,确定为上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2012年为11501元)。也就是说,根据《实施办法》参保人员在大病保险的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单次住院或多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即11501元,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约定的报销比例对超出部分给予报销。今后的起付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随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变化实时调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保障范围为省上规定相应的合规医疗费用。四川省对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求以统筹地区的总体支付比例不低于50%确定,我市将以此为最低保障水平标准纳入招标项目确定。"相关负责人说,根据《实施方案》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现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报销顺序为,先基本医疗保险、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再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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