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从今年7月份起,新的《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符合相关8个条件的零售药店可以申请医保定点资格。根据规定,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持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并且正式营业时间满1年以上,营业面积为同一平面上的连结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原则上300米范围内无其它定点零售药店,同时还应具备2名以上全职药师及每天16个小时以上提供服务的能力,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岗;经营药品品种数量能保证及时供应社会医疗保险基本用药,西药1000种以上,中成药500种以上,中药材600种以上。
另外,参保人根据病情需要自行选购非处方药品目录内药品时,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应询问病情,指导用药。一次自购非处方药品原则上不超过6种,药量控制在急性病不超过3天、慢性病不超过7天、特殊病种不超过30天。根据《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定点零售药店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等复核材料。经复核,对具备定点资格条件的,重新颁发定点资格证书;对不具备定点资格条件或逾期未提交复核材料的,不再颁发定点资格证书。
记者了解到,此次拟颁发的30家定点零售药店是2012、2013年提出的申请名单,共有68家零售药店提出申请,由市人社局联合市物价和药监部门进行审查。据透露,公示日期截止到下周一,若在公示期内对结果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人社局医疗保险科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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