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到芝罘区一家装饰公司打工,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来,该职工被单位辞退,还有部分工资未结清。
朱某今年26周岁,他自2013年4月7日到市区一家装饰公司从事工程监理工作,月工资2500元。当时,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7月20日,朱某被单位辞退。离职时,朱某的工资单位没给结清,因朱某与单位之间因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发生争议,申诉到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接诉后,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审理了此案。朱某到庭参加了庭审活动,而其所在的单位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朱某2013年4月7日至单位工作,月工资2500元,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7月20日,单位将朱某辞退。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朱某提交的和单位负责人通话记录表明,朱某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朱某要求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劳动仲裁委予以支持。
日前,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做出裁决:单位不仅要支付该职工欠发工资1634元,还要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6634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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