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程序一、申请《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下称《专用证》)程序
由单位或个人填妥《江门市直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登记表》,并附以下资料,报社保部门医保业务窗办理登记手续(申请精神病特定病种的住院被保险人填表后交专科定点医院,由医院统一报社保局登记):
(一)被保险人符合申请特定病种的门诊或住院治疗过程的病历(含封面)或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申请精神病特定病种提供三个月以上的门诊治疗资料;
(二)与申请该病种有关的诊断检查化验报告单原件和复印件;
(三)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精神病特定病种需经市区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科(或神经科)专科主治或以上医师,或精神病专科医院主治或以上医师确诊)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并需由该医院医务科确认盖章;
(四)本人小1寸免冠近期彩照1张。
二、办理报销程序
(一)特定病种门诊从《专用证》备案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待遇。
(二)被保险人持《专用证》,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约定医院挂号,并领取盖有“医疗保险专用”的病历就诊。被保险人因不同病种门诊治疗时,必须向经治医生提出按不同病种分开处方,在门诊收费处按不同处方索取单一病种分类收费明细清单等资料。
(三)结算:
1、在已安装医保电子结算系统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医疗机构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治疗项目范围以及待遇标准,结算被保险人特定病种门诊费用,医疗机构仅收取被保险人应自付的费用;
2、在未安装医保电子结算系统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被保险人在异地约定医院就诊的,则先由被保险人用IC卡或现金垫支,然后由被保险人本人、家属或单位持以下资料,到社保部门医保待遇业务窗办理报销:(1)被保险人的《专用证》;(2)门诊收费专用收据;(3)电脑打印的收费明细清单;(4)被保险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同时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如在未经批准的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三、《专用证》遗失补办
《专用证》实行统一编号管理,若遗失《专用证》的,应于1个工作日内向社保部门医保待遇科电话报失(电话:3272935),并于报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小1寸免冠近期彩照1张及本人身份证到社保部门补领《专用证》。
注:
(一)收费收据原件交社保部门存档后不再提供查询复印,如需自留,请事先复印;
(二)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除须携带以上有关资料外,还须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以上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
(四)以上业务申报资料不全的,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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