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初次报销后的自付费用超过一定额度的,再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由商业保险公司给予补偿的制度。
城乡居民可享受大病保险了,但怎么补偿、如何补偿,成了众多参保群众关注的问题。昨日,重庆市政府网发布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保险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对热点问题做了详细解答。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在渝高校大学生、独立参保的新生儿(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我市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承办,所需资金从当年居民医保筹集的资金或历年结余基金中划转,参保人员个人不另外缴费。
参保人员在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分三段累进计算补偿:
一是普通住院和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门诊病人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即医保三大目录)和有关限额规定的医疗费之和。
二是实行单病种或定额包干结算病种发生的按单病种定额标准或定额包干病种的定额包干额结算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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