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文件精神,本次减征对象为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依法参保缴费、受“菲特”台风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有望恢复的中小微工业企业,企业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本次减征标准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个月额度,统一在2013年11月份、 12月份操作。
据介绍,集中减征月份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各项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仍按现办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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