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与泰康人寿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续签了团体医疗保险协议,为全院职工购买了社会统筹补充团体医疗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责任险,保险期自2013年8月23日零时至2014年8月22日24时止,为期一年。
我院职工出院后只需携带医保结算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卡复印件前往医疗保险管理科即可进行申报赔付。
据悉,团体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比例为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的90%,每位职工每年累计可报销4000元,自费医疗费不予报销。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