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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7月起调整社保费缴费基数 上限调至1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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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今日从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清远市将于7月1日起,分别调整2013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0089元调至12645元;下限从1818元调至2018元。

  按照养老保险个人缴纳8%计算,从7月起,职工每月最低缴费为161.44元,最高月缴费为1011.6元。据介绍,养老保险缴费的多少与退休时养老金额度相关,缴费基数高,养老金就高,缴费基数低,养老金就低。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月应税工资高于2012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215元)三倍的,按2012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2645元)为基数申报缴费工资;低于2011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73元)的,按2011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73元)为基数申报缴费工资。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2009年度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60元)为缴费工资。此外,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按2011年度全市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73元)为缴费工资。

  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基本医疗、补充医疗等保险缴费基数与城镇职工的缴费标准相同,但城镇职工养老、基本医疗、补充医疗的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8.0%、2.0%、0.6%,而灵活就业人员的则分别为20.0%、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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