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政风热线接到宿迁蒋先生投诉:宿迁泗洪县里交了医保卡,以前每年都是自己交一份钱,县里交一分钱,现在县里突然开始不交了,推脱说县里没钱了。第二,职工退休的时候,办理职工养老保险,现在必须交两万三千元,还要到处盖章,不然办不到,觉得太不合理了。第三,要在单位办理退休,单位要交2500元才给办理退休手续,不交钱不给退休。
泗洪县相关部门在1月11号中午看到报道后,立即安排县人社局分管局长主动与当事人蒋先生联系,把相关政策耐心细致地向其解释,消除了误会;并于1月13号上午,县人社局又把蒋先生请到单位,就他提出的几个问题又进一步解释,提供相关文件给他看,再一次得到他的理解认可。所以,一是蒋先生对县人社局的工作和态度是满意的;二是蒋先生反映的收费都是补收的社保基金,不是收费。三是蒋先生反映问题主要是因对政策不了解,对县人社部门产生的误会。
1、关于“职工退休交养老保险费二万三千元”的问题。根据苏人社发[2011]296号文件规定,即:“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时,城镇职工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但未达到以上规定的参保人员,可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在一次性补交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蒋先生目前参加的是居民医保,他可以继续参加居民医保;但如要参加职工医保,按省文件规定,按2013年7月份以后退休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测算,如一次性补缴10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需约2.3万元。所以,这2.3万,是他如愿意参加职工医保需补交的基金,不是其所说的养老保险收费,当然他也可以不缴,继续参加居民医保。
2、我县职工退休,不存在“收单位2500元费用”一说。经我们与本人联系,他其实反映的是8500元左右养老保险补交费用的问题。根据宿劳社发【2007】51号文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参保单位和职工,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而未参保的,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和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前参加工作的,应从1981年9月开始补缴,在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和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后参加工作的,应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而蒋先生养老保险是从1992年1月参保的,用工性质为劳动合同制,参加工作时间为1983年5月,如要想计算这段缴费年限,按省市政策规定应补交1983年5月至1991年12月之间的养老保险8574.6元,我县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已把补交清单给其本人,且其本人已经自愿缴纳过了。
3、我县企业职工退休,只有职工退休审批表需要单位盖章,并无其他需盖章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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