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将试点跨省医保即时结算,对老百姓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不少市民通过电话、微博咨询,问青岛是否有此政策。据了解,我市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都可跟着个人的工作关系转移接续,此类政策已经从2010年开始执行。除了医保和养老的“全国漫游”,跨区域就医也已经实现了省内即时结算。劳动者在青岛离职后去外地工作,须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并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参保缴费凭证,以保障个人的社保权益。
省内看病都能即时报销
跨市异地就诊在省内已经实现即时结算,不用两头跑腿报销。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参保人省内异地住院就医即时报销在原来济南、淄博、潍坊、烟台、泰安、济宁6个城市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东营、威海、聊城、德州、临沂、菏泽、枣庄、日照等城市。符合条件的城镇职工和居民在省内17地市的90家医院住院时,将不需要自己先全额垫付医药费,再跑腿报销了,只需出院时缴纳个人承担的部分。
四类人员是医保异地结算的受益者,第一类是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包括退休后回老家安居、随子女居住、自行选择某一地居住的参保人;第二类是长期驻外工作人员;第三类是短期驻外人员,含因公出差、学习和探亲人员;第四类是受本地医疗条件所限,须转诊到医保统筹地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人员。我省各地市居民到我市青医附院、市立医院、海军401医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和八医5家异地即时结算医院,也可以享受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据介绍,目前跨省的医保结算还只能手工结算,因为没有网络程序为支撑,患者通过转诊或急诊发生的住院费用,以及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的医疗费用,都要个人先支付,之后再回青岛报销。
医保关系可转移接续
我市早在2010年底就出台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可随着个人工作关系转移接续,实现了“全国漫游”,流动就业人员可按照《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医疗保险转移。
具体转移办法是:在青岛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准备流动到外地就业,且外地已有接收单位的人员,可直接向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将在青岛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至当地,转移手续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办理医疗保险账户金余额支付手续;若没有接收单位的流动人员,可在离开青岛市之前,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流动人员应妥善保管缴费凭证,以便在新就业地参保后,向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凭证,申请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青岛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医疗保险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参保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免影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跟着工作走
企业职工不论到哪里工作,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单位缴费部分都可以跟随转移,并且不允许农民工退保。我市早在2010年初,就出台了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参保人转移养老保险时不仅可转走个人账户部分,统筹基金(即单位缴费部分)也可以转移,有利于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时获得较高的金额。
办理转移接续的参保人,男性应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参保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朋友,当要离开青岛不再回本市就业时,千万别忘了转移养老保险,否则会影响年老时的退休金领取。参保职工或农民工离开青岛之前,应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张参保职工的参保缴费凭证。参保职工到外地就业时,在办理完参保手续后,需向新参保地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并提出书面转移接续申请,然后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我市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