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通知》表示,对用自有住房者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设计策划等经营活动,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依法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证明的前提下,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后可以将其住所申请登记为经营场所。
在成都市参保、符合产业政策、合法经营的企业,当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暂时无力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时,可持经信部门认定证明,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经市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后,可缓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含大病互助)、失业、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