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安庆市规定,凡是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职工和居民患病报销后,个人支付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费用达到2万元以后,大病补充保险给予再次报销:即0至5万元(含)部分按40%报销;5万元到10万元(含)部分按50%报销;10万元到20万元(含)部分按60%报销;20万元以上部分每增加10万元,报销比例提高5%,最高报销比例为80%。
大病补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我县参保居民和职工将分别从2013年10月1日起和从2014年1月起开始享受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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