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规定,依法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用人单位和个人欠缴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在3个月内补缴欠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给予计算缴费年限,并可按规定给予追溯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的,给予计算缴费年限,不予追溯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征求意见稿规定,本条例实施后新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满15年的,不再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在本市继续参保缴费至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本条例实施之日前(含当日)参保并缴费人员,按原规定执行。
据悉,针对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2008年修订通过的《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退休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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